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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东山县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尹文斌、陈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尹文斌,陈兴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85号原告:东山县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山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2848940J。法定代表人:谢跃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文斌,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陈兴明,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原告东山县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文斌、陈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东山县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山县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山县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东山县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兰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