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张宝中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张宝中,范芹,张宜凡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3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东首路南洪景源商贸有限公司大厦。法定代表人曲戈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禹城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张宝中,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范芹,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宝中妻子。被申请人张宜凡,女,汉族,1992年出生,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诉被申请人张宝中、范芹、张宜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3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