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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沈菊芬与郭梅凤、沈德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芬,郭梅凤,沈德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24号原告:沈菊芬,女,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郭梅凤,女,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沈德良,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沈菊芬诉郭梅凤、沈德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沈菊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菊芬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菊芬撤回起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沈菊芬负担。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