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沈菊芬与郭梅凤、沈德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芬,郭梅凤,沈德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24号原告:沈菊芬,女,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郭梅凤,女,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沈德良,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沈菊芬诉郭梅凤、沈德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沈菊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菊芬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菊芬撤回起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沈菊芬负担。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