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伯清与潘仁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伯清,潘仁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346号原告:潘伯清,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潘仁建,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潘伯清与被告潘仁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潘伯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伯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伯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潘伯清负担。审判员 张江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珍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