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云香与王明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香,王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香,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王明生,又名王晓堂,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香与被执行人王明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明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生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云香10027.12元。但被执行人王明生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生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生的下落。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王明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云香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明生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云香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明生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王明生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王云香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