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刚、潘凤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刚,潘凤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641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454324Y。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孔刚,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告:潘凤涛,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黄冈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刚、潘凤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卢丽娟陪审员 张 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