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经尔金与孙惠娟、王志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经尔金,孙惠娟,王志超,经尔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经尔金,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惠娟,女,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连生(系孙惠娟丈夫),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根,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超,男,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审第三人:经尔俊,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溧水区。上诉人经尔金因与被上诉人孙惠娟、王志超,原审第三人经尔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尔金以与被上诉人孙惠娟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尔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经尔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上诉人经尔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赵珺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