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恩勇与孟峰、宋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勇,孟峰,宋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勇,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孟峰,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宋程燕,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张恩勇与孟峰、宋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仪新民初字第074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孟峰、宋程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恩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因孟峰、宋程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恩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车辆等管理部门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孟峰、宋程燕所有的坐落于扬州市四季园新村秋桂苑8幢606室的房地产也已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拍卖分配完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拍卖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翠华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