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舒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舒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双溪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363661876。法定代表人:朱克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舒清,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清民间借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舒清归还借款本金69939.76元及利息19271元(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止,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另行计算)以及申请人为其垫付的车辆保险费54115.6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64元,执行费2073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舒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清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清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舒清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舒清有赣C×××××号/赣C×××××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对该车进行查封;在本院多次协调下,被执行人舒清书面承诺将其所有的赣C×××××号/赣C×××××汽车交由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出售。2017年4月10日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买方夏江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该车以五万元整出售给买方夏江。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当场领取执行款4792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舒清在本辖区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舒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舒清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江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