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乔社军与王忍、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社军,王忍,陈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67号原告:乔社军。委托代理人:刘永正,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忍。被告:陈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社军诉被告王忍、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社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社军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社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乔社军负担(原告乔社军已预交4750元,由本院退回2375元)。审 判 长 李东波代理审判员 戈 超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