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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乔社军与王忍、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社军,王忍,陈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67号原告:乔社军。委托代理人:刘永正,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忍。被告:陈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社军诉被告王忍、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社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社军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社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乔社军负担(原告乔社军已预交4750元,由本院退回2375元)。审 判 长  李东波代理审判员  戈 超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