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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小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刑初46号公诉机关武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小军,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6)第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小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震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许小军承接被害人武山县洛门镇新民路居民薛某宅院修建工程后,与薛某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协议书》先后收取薛某现金人民币110000元,后因薛某家发生变故至工程延期,许小军遂将建房用款借用。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许小军与薛某商量后,许小军又先后收取薛某现金人民币26000元,核算年前的110000借款利息,总计人民币150000元,双方重新签订《个人建房包工包料合同书》。此后,被告人许小军将房屋地基修好后未按合同履行,携款潜逃,并将薛某预付的剩余建房工程款10.5万元挥霍。另查明,2015年12月14日,武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许小军上网追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在兰州中川机场T2航站楼116号登机口被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汪某、骆某、录永明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借条复印件,户籍证明,在逃人员撤销表,办案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小军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综合考虑被告人许小军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小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本浩人民陪审员  康 仁人民陪审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高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