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萨仁格日乐与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仁格日乐,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777号原告:萨仁格日乐,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周红梅,女,蒙古族。原告萨仁格日乐诉被告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萨仁格日乐于2017年6月20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萨仁格日乐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仁格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萨仁格日乐负担。审判员 吴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