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诉臧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臧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被执行人:臧红军,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诉臧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5)北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臧红军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臧红军给付信用卡本息21392.83元,负责案件受理费566元、执行费24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保定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臧红军名下有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保定市住建局查询,未发现臧红军名下有房屋信息。4.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臧红军名下有银行存款。5.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臧红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臧红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新北支行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政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师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