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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莉亮与广州市海珠区渔米作坊餐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亮,广州市海珠区渔米作坊餐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5776号申请执行人:刘莉亮,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渔米作坊餐馆,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号***房。经营者:蒋美丽,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刘莉亮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渔米作坊餐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字【2016】146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莉亮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渔米作坊餐馆支付工资5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莉亮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渔米作坊餐馆。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渔米作坊餐馆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蒋美丽。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经营者蒋美丽有银行存款3826.73元,本院已予以扣划,经分配,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款项1302元;另查得被执行人经营者蒋美丽所有的广州市花都区金碧御水山庄御水一街17栋302房,本院已查封上述房屋档案,因本案标的较小,为免超标的处理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上述房屋;另查得被执行人经营者蒋美丽所有的粤A×××××小型汽车,上述汽车去向不明,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渔米作坊餐馆及其经营者蒋美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57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