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薛凯与初福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凯,初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7号申请执行人薛凯。被执行人初福来。申请执行人薛凯与被执行人初福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