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5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某区某镇某路某村6社刘某某小卖部门前起步时,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车头撞上小卖部门前的雨棚立柱和坐在空坝上的被害人彭某,并推着彭某坠落到空坝边的土坡下,造成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现场查获何某某。经鉴定,彭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何某某对此无异议。被害人家属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何某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