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3执8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万炳德、安徽皖之源酒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炳德,安徽皖之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8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万炳德,男,1973年2月20日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皖之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57226743(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皖之源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