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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建南、蓝小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南,蓝小琴,李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南,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蓝小琴,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李雪松,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南、蓝小琴与被执行人李雪松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