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敬平权、全金英与杨志金、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平权,全金英,杨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敬平权,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全金英,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被执行人:杨志金(曾用名杨自金),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敬平权、全金英与被执行人杨志金、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