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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成群与张银芳、路会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群,张银芳,路会朋,路爱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551号原告:张成群,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银芳,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路会朋,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路爱胜,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张成群与被告张银芳、路会朋、路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路会朋,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按原告诉状上书写的地址,亦查询不到户籍相关信息,被告路会朋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成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张成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一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