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叶志华、黄碧燕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志华,黄碧燕,佛山市禅城区诚泰针织厂,廖志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志华,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碧燕,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诚泰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工业二区2路**号之二,注册号440602000154066。投资人:郑广杰。原审被告:廖志斌,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叶志华、黄碧燕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诚泰针织厂(以下简称诚泰针织厂)、原审被告廖志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志华、黄碧燕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不诚实、甚至是恶意的当事人,他故意不提供叶志华、黄碧燕的手机联系方式,导致原审法院存在送达瑕疵使叶志华、黄碧燕无法到庭。同时,被申请人故意伪造《志佳付诚泰款项明细对数表》及送货单,企图骗取叶志华、黄碧燕的财物。二、原审法院只是通过EMS快递及在出租屋张贴公告以此作为送达依据是错误的。叶志华、黄碧燕是罗村人,一直在罗村居住,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去了解情况,必然可以通知到叶志华、黄碧燕。三、实际上叶志华、黄碧燕须支付给诚泰针织厂的加工款为14454.95元,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因此,原审法院程序存在瑕疵以及审查事实不清,叶志华、黄碧燕依法提起再审,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志华、黄碧燕对委托诚泰针织厂加工的事实无异议,其在再审申请期间提出诚泰针织厂应收取的加工费为31113.5元,应退还的CVC和棉原料折价款为16658.55元,以此为据叶志华、黄碧燕应支付的加工款为14454.95元(31113.5元-16658.55元=14454.95元)。叶志华、黄碧燕对于加工费应为31113.5元,没有提供相应依据证明,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加工费数额,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而对于应退还的CVC和棉原料这部分的折价款16658.55元,叶志华、黄碧燕本应在原审诉讼期间提出请求由法院依法审查,但因其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未能提出该项请求,不属于再审申请的审查范围,叶志华、黄碧燕另循法律途径主张。因叶志华、黄碧燕未出庭应诉,原审法院根据户籍地址邮寄、张贴送达通知、公告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叶志华、黄碧燕主张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叶志华、黄碧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志华、黄碧燕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