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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财保7号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团结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何永良,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银水路原胶背地毯厂。法定代表人:徐建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阿勒泰市将军城三期的房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作为信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将军城三期10号楼1层1号、2层37号、40号、43号、44号、三层10号共计六间门面房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两年。(保全标的5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