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路强、汤国洪、樊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路强,汤国洪,樊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833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丽,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鹏。被告:刘路强。被告:汤国洪。被告:樊露。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刘路强、汤国洪、樊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丽、洪鹏,被告汤国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路强、樊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南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路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7万元,利息85174.67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6日),合计1455174.67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汤国洪、樊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刘路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在最高限额137万元范围内发放贷款,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同日原告与被告汤国洪、樊露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汤国洪、樊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刘路强发放了137万元贷款,并因被告刘路强的委托支付给了瑞丽市德冠恒隆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约定于2016年4月27日还款。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展期协议,约定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7年4月20日。现该笔贷款已逾期,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被告汤国洪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异议。被告刘路强、樊露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刘路强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在最高限额137万元范围内向被告刘路强发放贷款,并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汤国洪、樊露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汤国洪、樊露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37万元的贷款,还款期限至2016年4月27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1‰,原告因被告刘路强的申请,将贷款支付给了瑞丽市德冠恒隆红木家具有限公司。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展期协议,约定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7年4月20日。因展期后被告刘路强又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到期后本金137万元没有归还。截止2017年2月6日应付利息85174.67元也没有支付。借款人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担保人也没有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刘路强发放贷款,被告刘路强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刘路强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路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要求被告汤国洪、樊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7万元,支付利息85174.67元(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66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汤国洪、樊露对被告刘路强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97元,由被告刘路强、汤国洪、樊露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汤罗兆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