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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顾亚平、雷顺礼与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亚平,雷顺礼,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3870号原告:顾亚平,男,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雷顺礼,女,195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以上两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莹。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茂火。原告顾亚平、雷顺礼与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以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亚平、雷顺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旅游费用人民币30,99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上海旅游自愿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得知被告组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凯恩斯12日游项目,协商一致后,原告的女儿顾莹于2016年11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方支付旅游费用30,998元,被告收到旅游费用后于2016年12月1日向原告送达电子旅游合同,告知发团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由浙江胜景国际旅行社组团。但在约定发团前一天,原告突然收到浙江胜景国际旅行社的通知,告知因没有收到被告应支付的履行费用,导致该行程取消。后原告与被告联系无果,故涉诉。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原告的女儿顾莹向案外人谢桂华转账32,800元,谢桂华于当日转账30,998元至被告中国银行帐户内,并备注为12.7澳大利亚二人团款。后原、被告签定《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含旅游行程单),旅游项目为澳大利亚新西兰凯恩斯12日游,组团方式为委托组团,委托社为浙江胜景国际旅行社。出发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旅游费用总计33,998元。另事发后,谢桂华已经归还原告钱款1,802元。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因被告单方原因导致两原告至澳大利亚的旅游行程被取消,现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实际收取的旅游费30,998元。被告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顾亚平、雷顺礼与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凯恩斯12日游”旅游合同;二、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顾亚平、雷顺礼旅游费人民币30,998元。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575元,由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妍审 判 员  张秉娴人民陪审员  王柏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蓝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