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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甄军风、薛现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军风,薛现光,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邢台科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甄军风,女,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薛现光,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冀志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台科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法定代表人薛现光,该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旧钢材具有财产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所有废旧钢材。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可以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