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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泽侨与汪云强、汪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侨,汪云强,汪享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24号原告胡泽侨,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普基镇。被告汪云强,男,汉族,30岁,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普基镇。被告汪享勤,男,汉族,61岁,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普基镇。原告胡泽侨与被告汪云强、汪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胡泽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泽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曾双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