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泽侨与汪云强、汪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侨,汪云强,汪享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24号原告胡泽侨,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普基镇。被告汪云强,男,汉族,30岁,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普基镇。被告汪享勤,男,汉族,61岁,四川省普格县人,居民,现住普格县普基镇。原告胡泽侨与被告汪云强、汪享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胡泽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泽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曾双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