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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桂云、刘玉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云,刘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云,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生。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玉民,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生。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桂云与被执行人刘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375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赵永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