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瑞芬与高志臣、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芬,高志臣,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841号原告:周瑞芬,女,193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臣,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陈华,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与高志臣系夫妻关系)。原告周瑞芬与被告高志臣、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瑞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被告高志臣、被告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瑞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6.1万元,并要求二被告自2017年1月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高志臣与陈华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5日、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8日,被告高志臣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6.1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高志臣辩称:不认可原告所诉。本案事实是2014年至2016年期间我从原告处借钱创办加工厂,2017年我给了2万元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季度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创业有个过程尚未见效益,故无力还款,我同意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给原告支付利息。我妻子不知道这件事情。陈华辩称,不清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借条3份,欲证明自2016年被告高志臣分3次向原告借款36.1万元;被告高志臣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错,存在诈骗的故意。2、还款计划,欲证明被告高志臣承诺按照月利率1.7%支付利息。被告高志臣质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4月11日还给了原告2万元,借款应是35.8万元;借条上的名字是我从中学开始就用的,没有欺骗原告。被告陈华质证称不清楚此事。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高志臣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高志臣、被告陈华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根据上述证据认证查明:被告高志臣与陈华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5日、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8日,被告高志臣分3次向原告借款36.1万元,高志臣分别给原告出具了3份借据。2017年4月1日,被告高志臣给原告出具1份承诺,认可上述36.1万元借款用于日常生活,并承诺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7%向原告支付利息。此款至今未付,遂成本诉。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高志臣提供借款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高志臣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高志臣返还原告36.1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请求的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7%支付利息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请求不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维护。被告陈华与高志臣系夫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所请求的借款本息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华应与高志臣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志臣、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瑞芬借款本金36.1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向原告周瑞芬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计3358元,由被告高志臣、陈华负担;诉讼保全费2325元由被告高志臣、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雨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