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101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杨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宣告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婚姻无效。事实与理由:我与杨某某是姨表兄妹,2005年8月12日结婚,违反婚姻法近亲三代不允许结婚的规定。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被申请人杨某某辩称,申请书内容属实。要求刘某某给我15000元,跟他过了这些年不能白过,我俩打工挣钱都给刘某某了。申请人刘某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提交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于2005年8月12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杨某某质证后无异议。申请证人王某某、许某某出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两姨表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杨某某质证后均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05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刘某某与杨某某的姥爷马某某是平原县王凤楼镇郝屯村人。刘某某母亲马金兰与杨某某母亲马金荣是亲姊妹俩,刘某某与杨某某是两姨表兄妹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的血亲禁止结婚。刘某某母亲马金兰与杨某某母亲马金荣是亲姊妹俩,刘某某与杨某某是两姨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因此对刘某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杨某某要求刘某某给付15000元,未提交任何证据,待有证据后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与杨某某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