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564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汽配路庄周小区北门东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92813247R(1-1)。法定代表人:金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务。被告:孙干,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