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3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懈彦青与李尚儒、李俊林、陈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懈彦青,李尚儒,李俊林,陈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178-1号原告:懈彦青,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尚儒,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俊林,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陈英兰,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懈彦青诉被告李尚儒、李俊林、陈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懈彦青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所有权人李春刚出租给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房屋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丘地号22070201020031、158幢1-2(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216**号、建筑面积323.92平方米)的房屋租赁费,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本院认为,原告懈彦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所有权人李春刚出租给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房屋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丘地号22070201020031、158幢1-2(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216**号、建筑面积323.92平方米)的房屋租赁费,予以冻结。该租赁费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冻结期满需要续封、续冻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回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