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金星与刘慧芳、李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星,刘慧芳,李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979号原告:任金星,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慧芳,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程,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任金星诉被告刘慧芳、李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任金星于2017年6月2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金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金星负担。审判员 李运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