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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金星与刘慧芳、李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星,刘慧芳,李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979号原告:任金星,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慧芳,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程,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任金星诉被告刘慧芳、李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任金星于2017年6月2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金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金星负担。审判员  李运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