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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董润东、刘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董润东,刘增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3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张永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东,男,汉族,系该行职工。被告:董润东,男,汉族。被告:刘增娜,女,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董润东、刘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刘关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兆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