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翠香与杨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香,杨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218号原告:李翠香,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国,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天龙,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李翠香与被告杨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香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原告已交),由李翠香负担。审判员王源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杨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