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浩良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新,王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丁立新。被执行人王浩良,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丁立新与被执行人王浩良诈骗罪一案,(2015)昌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立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浩良名下车牌号为×××,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8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