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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邓某,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邓某,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池某,女,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4800元,已执行0元,尚有504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若龙审判员 : 肖 文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郭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