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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庆华与被告李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5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庆华。被申请人:李屹(曾用名李一)。原告宋庆华与被告李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了(2017)鲁1091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屹的银行存款5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雪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