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北博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昊坤置业有限公司、姜细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博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昊坤置业有限公司,姜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855号申请人:湖北博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友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610509658。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昊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荣清,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姜细平,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人湖北博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昊坤置业有限公司、姜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博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昊坤置业有限公司、姜细平名下银行存款485083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北博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博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昊坤置业有限公司、姜细平名下银行存款485083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曼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