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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咸阳某某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咸阳某某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264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咸阳某某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渭河2号桥南侧付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6751272029。法定代表人高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咸阳某某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文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