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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双隆盛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振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双隆盛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振东,天津海德隆冷库有限公司,毛恩洲,天津利坤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双隆盛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小东庄村长盛路与津塘路交口。法定代表人:庞艳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振东,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审被告:天津海德隆冷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西道2号韩家墅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昆,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毛恩洲,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审被告:天津利坤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花明园4-1-601。法定代表人:姚仕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天津双隆盛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振东及原审被告天津海德隆冷库有限公司、毛恩州、天津利坤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双隆盛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没有对其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材料,程序不当,剥夺其公司的诉讼权利。二、现有证据证明在2015年2月14日毛恩州已经领取150万元农民工工资。其公司不欠任何款项。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传唤和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另现申请人天津双隆盛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双隆盛彩板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 翔审判员 张秀云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