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386镇江市一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德林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一方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市德林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386号原告:镇江市一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9号。法定代表人:华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德林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镇江市一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德林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镇江市一方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一方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镇江市一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