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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韩国海与李伟平、李亚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海,李伟平,李亚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海,男,生于1994年2月8日,汉族,住白银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平,男,生于1958年3月2日,汉族,住白银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东,男,生于1983年11月19日,汉族,住白银市。上诉人韩国海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平、李亚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国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生国审判员  陶作科审判员  张军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