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8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曙光、许亦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曙光,许亦赞,天台腾龙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卢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8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曙光,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许亦赞,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天台腾龙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何方赵村,组织机构代码:55289053-1。法定代表人梁芳。被执行人卢亚平,男,1962年7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曙光、许亦赞与被执行人天台腾龙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卢亚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天台腾龙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本院在处置查封机器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曙光、许亦赞向本院表示无需处置查封机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天台腾龙塑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