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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郭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郭富英,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张辉申请执行郭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5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富英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35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郭富英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富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郭富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辉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3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郭富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辉发现被执行人郭富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