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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建与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298号原告刘建,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43-103室。法定代表人于新宇。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宠宏伟。原告刘建诉被告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且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