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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0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挺、董慧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挺,董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0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董慧敏,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慧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慧敏有位于宁海县东方百合2幢2号204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宁房X0109662,X0109661;宁国用(2015)字第0099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慧敏共有的位于宁海县东方百合2幢2号204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