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3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新玲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新玲,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174号原告:秦新玲,女,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平栓,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秦新玲与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立案。原告秦新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新玲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秦新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