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雪丽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雪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05号罪犯苏雪丽,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雪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苏雪丽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雪丽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雪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雪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