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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鼎晟机械厂与玉环和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鼎晟机械厂,玉环和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536号原告杭州萧山鼎晟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40430X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中村。投资人王水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田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家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和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572922211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坎中路。法定代表人赵细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鼎晟机械厂诉被告玉环和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鼎晟机械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玉环和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鼎晟机械厂撤回对玉环和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杭州萧山鼎晟机械厂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