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哈吾来·巴哈达提与阜康市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土墩子农场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吾来·巴哈达提,阜康市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土墩子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737-1号原告:哈吾来·巴哈达提,男,哈萨克族,1946年4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哈娜提·哈吾来,系原告儿子。被告:阜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焕锦,系该局局长。地址:阜康市康宁路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土墩子农场。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农场负责人。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土墩子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哈吾来·巴哈达提与被告阜康市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土墩子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哈吾来·巴哈达提与被告阜康市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土墩子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